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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使用權不能與經營權混淆
2009/7/6 13:37:29


某拍賣公司受法院委托對該市一家加油站的加油設備及土地使用權進行拍賣。

    該標的評估價為50萬元,保留價為40萬元。經過競價,李某以45萬元競得。

    然而,到了付款期限,李某以無法辦理相關經營權為由拒絕付款,并向法院和拍賣公司提出,該標的屬于特種行業使用設備,拍賣該標的應含經營權,如果拍賣公司不能協助其辦理經營手續,則拍賣不能成交,并要求拍賣公司退還保證金。

    同時,該加油站的債權人也提出,該標的成交價低于評估價,并且拍賣公司拍前沒有通知每一個債權人,拍賣應為無效。

    疑問

     1.拍賣公司是否有義務協助李某辦理經營權手續?

     2.拍賣成交價低于評估價是否導致拍賣無效?

     3.拍賣公司是否有義務通知債權人到場?債權人不到場是否影響成交結果?

    專家意見

     1.拍賣公司沒有義務協助李某辦理經營權手續。委托拍賣標的是加油站的設備和土地使用權,并不包含經營權,只要拍賣公司在拍賣會前對此作出明確的說明,成交即可視為有效,買受人只能取得加油站的設備和土地使用權。

     2.在強制拍賣中,成交價低于評估價并不能導致拍賣無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并沒有規定保留價一定要高于或者等于評估價。

    此外,按《拍賣法》的要求,只要成交價格最終達到或超過保留價,拍賣成交就有效。

     3.拍賣公司沒有義務通知債權人到場。債權人不到現場不應當影響成交結果。債權人如希望參加競買,可以按照拍賣人發布的拍賣公告的條件,以競買人的身份參加競買,不享有超過其他競買人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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